军人离婚程序,军人离婚怎么调解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0
婚姻问题一直是社会上比较关心的主流问题,大家又知不知道呢,法律对军婚的保护是历史产物,具有必然性。因为军人这一职业的特殊性,跟军人离婚所走的法律程序也不一样,下面请跟律盾的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一、军人离婚程序

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也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在做好军人工作的前提下,准予离婚。对第三者介入破坏军人婚姻家庭造成犯罪的,应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

二、军人离婚程序之特别注意

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对这两种情况,都未规定军内调解程序

二是对第二种情况,之所以政治机关原则上不得出具同意离婚证明明,是因为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即除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外,是否同意离婚是军人的个人权利,政治机关不能代替军人做出是否同意离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重大过错”是: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有其他重大过错的。主要是指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并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如强奸、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等。

三、如何与军人离婚之去哪个法院离婚

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第四,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就是律盾小编对军人离婚程序的相关整理,可见,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经调解无效,在做好军人工作的前提下,准予离婚。大家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律盾进行法律咨询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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