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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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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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有什么
保险合同中有关免责条款,被告已用黑体字表示,向原告提示和明确说明,原告收到保险单和保险条款后,对免责条款应当知悉,所以原告主张免责条款不生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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