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彭阳县征地补偿标准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1
为促进土地资源科学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彭阳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彭阳县的土地共分为四类:

一类区片范围:白阳镇镇区(县城规划区内)。水浇地平均补偿标准:27300元/亩;川旱地平均补偿标准:18900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白阳镇除镇区外的其它地区、古城镇、新集乡、红河镇、城阳乡。水浇地平均补偿标准:20900元/亩;川旱地平均补偿标准:15200元/亩;山原地平均补偿标准:11200元/亩。

三类区片范围:王洼镇镇区。平均补偿标准:14000元/亩。

四类区片范围:王洼镇除镇区以外的其它地区、草庙乡、交岔乡、小岔乡、冯庄乡、孟塬乡、罗洼乡。平均补偿标准:11200元/亩。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4006161660)提醒各位被征收人: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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