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原因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2
在婚姻中有些人会犯错误,比如出轨、有婚外情、家暴等等,给另一方带来了伤害。为此在离婚的时候,无过错方都会要求过错方给自己相应的损害赔偿。那么,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原因有哪些?律盾小编为你打听到了相关内容如下,欢迎大家阅读。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原因:

(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中将同居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三)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伤害行为,包括对财产进行打砸的财产暴力,针对身体的肉体暴力、性暴力及针对精神的精神暴力等。这些暴力可以是单独的,也可以是混合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或扶养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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