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对拍卖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07
拍卖是一种特殊买卖,其特点是多数买受人公开竞争购买,但以出价最高者为买受人。在签订拍卖合同时,合同法对于拍卖成立规定了三个阶段,那么<合同法>对拍卖是如何规定的?三个阶段的具体事项有哪些呢?律盾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拍卖的成立一般要经过3个阶段:

1、拍卖表示。拍卖表示包括拍卖公告、货物展示和拍卖师作出的拍卖表示。拍卖虽然有拍卖表示,但其性质上仍属于要约引诱,而不是要约。因为,拍卖师不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拍卖师的报价只是为了引起竞买者的竞买。根据<拍卖法>第50条的规定,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说明,否则,拍卖师应对竟买人的最高报价必须拍定。如果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2、应买表示。拍卖是一种要约引诱,竟买人的报价即为要约,而拍卖师的拍定即为承诺。因此,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易言之,没有其他竞买人报出更高应价时,合同生效;否则,合同失去效力。值得注意的是,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且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竟买;委托拍卖的人也不得参与竞买,并且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竟买。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拍卖人或委托人以行政处罚,其拍卖无效。

3、买定表示。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锤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买受人也应当按照约定受领标的物。拍卖人或委托人不交付标的物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不按照约定受领标的物,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合同法》规定拍卖成立的三个阶段拍卖表示、应买表示和买定表示指导了买受人和委托方正规交易,保障了双方的利益和安全,以及竞争价格的公平性。如果您还有什么疑惑,律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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