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公司反垄断案落下帷幕,高-通认罚60亿人民币,如此巨额的罚款令人惊讶。垄断行为具体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这三种类型。今天我们来看一看其中的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到底是什么,以下是由律盾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汇票追索权行使程序的相关知识。
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有以下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协议或协同行为由多个独立主体构成
主体是经营者、行业协会(经营者利益代表者)、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垄断协议必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具有“多个主体共同行为”的特征,从而与由单个经营者所实施的市场垄断行为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区别开来。同时,法律还强调参加联合的主体应是在事实上具有独立性的主体,即要求联合者在事实上具有独立决策能力。否则不能认定为限制竞争行为的联合主体。
(二)客观要件:经营者之间存在共同或协同一致的行为
构成垄断协议的客观要件是经营者从事了共同或协同一致的行为。这种共同或协同一致的行为,可表现为各方签署形成的协议、合同、备忘录中,也可表现为在企业团体的决定或决议中,还可以表现为行为人之间共同或协同一致的外在行为(即没有文字形式的协议或决定,但是却出现了高度协调统一的动作,如在同一天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集体提高某类商品的价格),其结果是排除或限制竞争。
(三)主观要件:经营者之间存在通谋或主观故意
经营者之间以限制竞争为目的,并希望或愿意将双方或多方的意志形成一致的主观愿望,即有谋取超额利益的故意。
(四)客体要件:经营者之间侵害了我国法律保护的市场公平竞争关系
垄断协议影响了我国经济运行的效率,损害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
垄断协议是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三种垄断行为之一,对于国家经济的运行,产业的合理发展以及消费者权益的维护都会造成不小的损害。以上便是由律盾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垄断协议构成要件的相关知识,如有疑问欢迎到律盾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