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对我国境外的垄断行为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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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对我国境外的垄断行为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只要是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由影响的,就适用中国的反垄断法

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所谓垄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的规定,垄断行为一般指三种经济垄断,具体包括:(一)垄断协议;(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第8条有关行政垄断的规定与经济垄断并列。

垄断协议,也称为卡特尔,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或者采取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和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形成的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下游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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