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 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的风险及防范 2020-03-17

    无论是中国海商法还是国外法律,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都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稍具海运常识的人都知道,提单不仅是承运人签发的表示其已接管货物的收据,而且是所载货物的物权凭证。这清楚地表明,即使货物已不在承运人占有或控制之下,提单持有人仍可向其或实际占有人无条件地主张对货物的所有权。因此,收货人不
  • 提单物权效力之行使须以全套正本提单为据 2020-03-15

    〖提要〗本案是一起无单放货纠纷,无单放货事实已经被查明,但原告作为托运人却只能提供一套三份正本提单中的一份,对另两份的去向无法说明。对于此种罕见的现象,该案审理中从合同、物权等角度出发,探讨了无单放货及提单物权效力等问题,指出托运人仅依据一份正本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无单放货损失是得不到支持的。
  • VOSS诉APL记名提单项下未收回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 2020-03-15

    关键词:海上运输-提单-记名提单-承运人是否有权未收回正本提单放货给收货人案情简介及一审、二审法院的观点:PeterVoss先生是德国的汽车贸易商,想出售一辆敞篷奔驰轿车给韩国的Seohwan贸易公司(以下简称Seohwan),价格为C&F108600马克。Seohwan支付了48500马克定金。Voss先生向APL租船订舱,货物于2000年
  • 一起典型的C.I.F.情况下的无单放货案件 2020-03-15

    原告:**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被告:**捷达国际运输公司(简称JD)被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中国)公司(以下简称OOCL)。1995年12月,原告和**WHEELPLUSINL公司签定了售货确认书,由原告买给该公司价值约111万美元的螺丝刀等各式工具。96年1月3日香港YF受买方委托开具了金额为111万美元的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1月23日
  • 无提单放货纠纷案 2020-03-23

    原告:福建省**经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被告:**船务有限公司(SsangyongShippingCo.Ltd)(简称“**公司”) 被告:中国**外轮代理公司(简称“**外代”) 【案情简介】 一、具体案情 1998年1月12日,东方能源(香港)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与**保税区建诚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订立柴油进口合
  • 无单放货的举证责任的承担 2020-03-17

    〖提要〗 无单放货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参照法律要件分类说来加以确定。作为原告的提单持有人请求承运人赔偿无单放货的损失,应当举证证明承运人实施了无单放货的行为,而凭单交货的合同义务实际已无法履行。但提单持有人对无单放货的举证只要达到初步证明的程度,举证责任即可发生
  • “科达·玛珠”轮无正本提单交货提货纠纷案 2020-03-16

    提要:因单证不符,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拒付货款,并凭保函提取了货物。卖方知道后与买方协商改变货款支付方式,并收取了买方支付的部分货款。因余款得不到偿付,卖方依据其持有的提单起诉船舶代理人、买方(提货人)和担保人。海事法院认为,货物所有权已转移,卖方所持提单已丧失了物权凭证的效力,判决驳回卖方的诉
  • 海事法院受理的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 2020-03-30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二00一年八月九日第1187次会议通过海事法院受理以下的海事海商纠纷案:1.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港口的运输、作业(含捕捞作业)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2.港口作业纠纷案件; 3. 共同海损纠纷案件; 4. 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对大陆架的开发和利用(如海洋
  • “明月”轮触碰响噍门大桥桥梁设施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0-03-15

    【摘要】本案涉及通过对一起船舶触碰桥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评析,探讨了双方的过错及责任比例、责任限制能否成立、责任主体等问题。
  • “豫驻货607轮”自沉事故案例分析 2020-03-15

    2003年12月3日0500时左右,豫驻货607在龙潭水道2号系船浮系泊时自沉,造成船上四人全部落水,一人被豫驻货0226救起,三人死亡。 一、船舶情况 船舶所有人:河南省**县航运公司陈*怀。 船舶经营人:河南省**县航运公司 船长:40.80米,船宽7.9米,型深2.95米,总吨:264,净吨:148,建造年月:1999年5月。 船舶载重线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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