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责任
  • 海难救助成立要件之救助标的处于海上危险当中 2020-03-16

    救助标的处于海上危险当中
  • 海难救助标的要求 2020-03-16

    救助物属于法律所认可的救助标的
  • 救助合同的概念 2020-03-16

    救助台同是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签订的,由一方进行救助行为,而另一方支付救助报酬的合同。海难救助的形式分为纯救助和合同救助。纯救助是指船舶遇难后来请求外来援救,而救助人自行救助的行为。合同救助是根据双方签订的救助合同进行的救助。合同救助是目前救助的主要形式。
  • 救助合同 2020-03-16

    一)救助合同的概念
  • 救助合同的种类 2020-03-16

    救助合同是在海上救助开始前或进行中,救助人和被救助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达成旨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称为救助合同。
  • 救助合同的订立 2020-03-16

    救助合同通常由船长代表船东和货主签订。海商法第175条规定: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遇险船舶的船长或者船舶所有人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
  • 救助合同的变更 2020-03-16

    救助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拘束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一方起诉或者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可以判决或者裁定变更救助合同: 1、合同在不正当的或者危险情况的影响下订立,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2、根据合同支付的救助款项明显过高或过低于实际提供的救助服务的。
  • 救助方可以从被救助方向先行支付适当的金额吗 2020-03-15

    受理救助款项请求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在合理的条件下,可以裁定或者裁决被救助方向救助方先行支付适当的金额。
  • 救助人命如何获得报酬 2020-03-15

    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份额。
  • 被救助方对救助方负有什么义务 2020-03-15

    在救助作业过程中,被救助方对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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