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彩礼
传统意义上的“结婚彩礼钱”,指新郎一方购买婚房,家具,婚后生活用品,以及各种婚礼仪式花费的钱财。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意见》第17条的规定:“属于包办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离婚时原则上依法收缴。”
  • 哪些行为不应认定为彩礼? 2020-03-05

    彩礼: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周代是礼仪的集大成时代,彼时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礼仪,《仪礼》中有详细规制,整套仪式合为“六礼”,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
  • 结婚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 2020-03-05

    本文介绍离婚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解析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况 (一)双方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δ共同生活的; (三
  • 返还彩礼须需要什么样的条件 2020-03-05

    给付彩礼这在中国人缔结婚姻中是一种正常现象,但如果你为了促成婚姻盲目给付巨款,到头来就有可能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5月11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中,在判决准许双方当事人离婚并对夫妻财产作出处理的同时,判决驳回了原告季某要求返还彩礼36400元的诉讼请求。 2002年初,男青年季某和
  • 法院判决女方返还彩礼依据何在? 2020-03-05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
  • 结婚彩礼返还的条件 2020-03-05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结婚彩礼是否应认定为赠与 2020-03-05

    彩礼作为民间习俗历史悠久,早在我国,西周时期“婚姻六礼”中就有“纳征”制度(以男方送财物至女方家来确定婚),唐朝《户婚律》则明文规定实行“以聘财为信”的结婚送财物制度。千百年来,这种封建礼法已在我国民间根深蒂固,并逐渐演化成民间习俗,代代相传,在我国乡村至今仍普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 彩礼纠纷,诉讼主体如何认定? 2020-03-05

    彩礼纠纷诉讼,诉讼主体该如何确定呢?在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只是说“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那么这里所说的给付方是否包括当事人的父母呢?实际生活中,婚约彩礼的给付、接受,一般不是在婚约双方当事人之间直接发生的,往往是一方父母或亲属通过婚姻介绍人给付另一方父母或亲属。因
  • 彩礼诉讼中相关证据的认定 2020-03-05

    赠送彩礼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有所不同,赠与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礼。因此,当引发彩礼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一般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多为亲友证言,通常证明力不大。对方当事人也常以此作为抗辩,主张不予采信。为了收集有利证据,当事人往往会不经对方同意,录制双方谈话录
  • 司法实践中彩礼的认定问题 2020-03-05

    彩礼作为民间习俗历史悠久,早在我国,西周时期“婚姻六礼”中就有“纳征”制度(以男方送财物至女方家来确定婚),唐朝《户婚律》则明文规定实行“以聘财为信”的结婚送财物制度。千百年来,这种封建礼法已在我国民间根深蒂固,并逐渐演化成民间习俗,代代相传,在我国乡村至今仍普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 审判实践中彩礼的认定和处理 2020-03-05

    在审判实践中,对彩礼如何处理,争议比较大。彩礼,是一种民间习俗,这种习俗虽然不值得提倡,但并未被法律所禁止,所以,不能讲它具有违法性。因为婚姻法上禁止的是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包办买卖婚姻,而彩礼与这两种行为有本质上的区别。 但这种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说到底它是一种风俗,当事人迫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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