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的权限划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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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因为逮捕要羁押的时间比较长,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时为止,并且剥夺了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所以,采取这种行为时应当保持严谨、谨慎的态度。那么逮捕权限是怎么划分的?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逮捕的权限划分有哪些
逮捕的权限划分如下: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权由公、检、法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在公、检、法机关之间,逮捕的权限是不同的,具有一定的分工。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具有批准逮捕权,公安机关对自己侦查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它无权自行逮捕。无论是决定逮捕还是批准逮捕,都由公安机关执行。
我国法律对逮捕权限的划分,体现了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相信您看了上面介绍后,对相关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盾律师,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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