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的情形分类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7
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之一,对犯罪嫌疑进行逮捕是控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防止嫌疑人逃跑。逮捕由公安机关实施,但逮捕的批准机关为检察机关,那么逮捕的情形分类是怎样的?下面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逮捕的情形分类主要有这些:

(1)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

①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②应当逮捕但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2)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①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②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③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④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予以逮捕;已交纳保证金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

(3)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逮捕

①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②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③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④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⑤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⑥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二、逮捕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综上,被批准逮捕后,被法院宣告无罪而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反之则不能。

上述知识就是小编对“逮捕的情形分类”问题进行的解答,可以实施逮捕的情形和逮捕的条件,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逮捕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要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盾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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