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是债务担保的方式之一,可供抵押的物品是比较多的,主要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两类,如合法取得的房屋、土地使用权、汽车等,抵押贷款有一定程序的,将货物抵押进行贷款要如何处理?律盾小编整理了相关的知识,希望能够为大家解答。
一、货物抵押贷款怎么处理(《担保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抵押货物为债务担保的,抵押人需要与抵押要人签订抵押合同,抵押物要办理登记的,需要办理抵押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二、担保法中抵押物的处理是怎样的
1、协议折价。法律允许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至后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抵偿债务。如果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以抵押物折价抵债可以充分体现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且简洁明了,便于债权人快捷有利地实现债权。协议折价不同于法律禁止的流质契约。流质契约是抵押合同中的关于抵押物的所有权在债务未受清偿时直接转移给抵押权人的约定。
2、变卖。变卖是通过当事人协议或在法院主持下将抵押物卖给第三人以获得价款的行为。“变卖”的关键在一个“变”字,即将抵押物变成现金。当事人协议进行变卖的,其性质与协议折价相似,却没有协议折价的弊端。因为要变卖抵押物,须有第三人前来购买,而第三人的购买行为乃市场行为,其花钱购买抵押物,必反复进行市场分析和比较,以确定既对自己有利、又为抵押双方当事人所接受的价格范围。反过来,抵押双方当事人协议的抵押物如果过高,则不会为市场所接受,如果过低,则不符合抵押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3、拍卖。关于法院执行中的拍卖的性质,理论上尚存争议。一说认为执行拍卖是公法行为,因为将抵押物进行拍卖是法院行使公共权力、对债权进行强制执行的结果,而不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结果;另一说认为执行拍卖是私法行为,因拍卖、竞卖与成交的过程仍然是当事人达成合意的过程。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货主将货物抵押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要签订抵押合同,如果货物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要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才设立。不需要抵押登记的,签订抵押合同后抵押权成立。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盾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