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财物为债务担保的,如果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后成立。抵押物不需要交由抵押权人保管,可以由抵押人继续使用的,抵押权担保的损害赔偿金规定是怎样的?律盾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抵押权担保之损害赔偿金是什么《担保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抵押担保损害赔偿是指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十一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二、抵押权的实现应具备的条件
通常而言,抵押权的实现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抵押权合法有效存在。
(二)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但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在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以及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比如抵押物因抵押人的原因造成价值减少而抵押人又不能恢复原状或增加担保的特殊情况下,即使债务并未届期,抵押权人也可以实现抵押权。
(三)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既包括没有清偿全部债务,也包括尚有部分债务没有清偿,因为依据抵押权的不可分原则,债务人虽然只有部分债务未履行,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对全部抵押物主张实现抵押权。
(四)对于债务未清偿,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若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是由债权人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则抵押权人不得实现其抵押权。比如,债权人拒绝接受债务人的全面适当履行等。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权的保护】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通过分析可以知道,抵押物如果因抵押人行为造成价值损失的,抵押权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担保。如果抵押物价值减少与抵押人无关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盾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