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中履行抗辩权包括什么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8
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双务合同的类型之一,很多时候,不少人会困惑双务合同中履行抗辩权包括什么这么一个问题,其实,这个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今天律盾小编就针对这个问题搜集整理了以下资料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帮到你。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包括什么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即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其构成条件有: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该合同需由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

(二)不安抗辩权

即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需基于双方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情形变化主要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

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先履行抗辩权

即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发生条件: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已到履行期的应当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权利;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造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的权利;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当履行构成部分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就未履行部分拒绝给付,只对其相应给付。

双务合同中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权利的注意事项和要求都是不一样的,因此,我们在行使权利的时候要注意的东西也是不一样的,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我们律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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