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自愿原则的婚姻无效吗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6-17
现在社会的婚姻都是自由的,也就是说自己可以不用考虑父母太多的感受而选择结结婚或者离婚,如果说违背了自愿而造成的婚姻,是不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律盾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违反自愿原则的婚姻无效吗

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非自愿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结婚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可撤销的婚姻,法律设定其是有效的,但非自愿(即受胁迫)一方在一年内享有撤销请求权,一旦该婚姻基于非自愿一方之申请被依法撤销,则成为自始无效的无效婚姻。法律对于非自愿婚姻所采取的是一种消极态度,非依当事人的请求撤销,法律不予干涉。

婚姻无效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有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问题、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和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一)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问题

《婚姻法》 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在司法实践,许多法学界学者认为自始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别,自始无效婚姻因严重违背社会公益要件,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应自始无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只是一般性违背社会的私益要件,违法程度不是很严重,应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对撤销宣告无溯及力。

(二)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

《婚姻法》的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所以自始无效婚姻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而可撤销婚姻,在宣告撤销之前,应认可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

(三)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全面周到的处理: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分割,个人所欠债,个人独立偿还,共同所欠债,由双主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而且,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四)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法》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违背了自愿原则的话,一般情况婚姻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对于这个自愿的情况应当进行一个确定,比如说有包办婚姻或者是胁迫婚姻的,这种情况可以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律盾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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